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23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劉國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表人),董事。 吳昕東(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劉國傳,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吳昕東,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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