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頭殼newtalk 2015.06.10 林朝億/台北報導

針對有線電視壟斷問題,監察院免費線上 英文公布最新有線電視調查報告,調查引用學者意見指出,有些系統業者又是代理商,買了頻道後又是頻道商,業界都知道,只要幾個人就可以決定國內每年約新臺幣300億收入該如何分配。

監察院9日審查通過監委仉桂美、李月德、方萬富調查「據訴,廣電三法修正草案迄未修正通過涉有延宕違失;及我國有線電視產業之訂價模式及頻道代理制度,長期遭利益團體壟斷等情事乙案」的報告。

該報告指出,頻道代理業務為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中特有的制度,由於頻道代理商本身即為MSO,或為其關係企業,或多與MSO間具有產業上下游垂直整合關係,並以頻道聯買、聯賣之成批定價方式進行頻道銷售業務,實際上,已形成由少數頻道代理商掌握重要頻道或頻道家族上架與否的決定權,長久以來,形成強固的市場既得利益結構。但目前欠缺對頻道代理商的管制法源,主管機關允宜積極推動修法作業。

該報告並引述專家諮詢認為,全世界大概只有我國有衛星電視旅英文頻道代理制度。像過去某境外衛星電視台總經理表示,不能理解我國有線電視系統被5大MSO所擁有,為何不能直接去找那5個客戶,而仍需要透過頻道代理商去銷售頻道?而且,MSO或頻道代理商幾乎是同一群人。

報告認為,由於頻道代理商本身即為MSO,或為其關係企業,或多與MSO間具有產業上下游垂直整合關係,並以頻道聯買、聯賣之成批定價方式進行頻道銷售業務,實際上已形成由少數頻道代理商掌握重要頻道或頻道家族上架與否之決定權,長久以來,形成強固之市場既得利益結構:

報告引用學者意見指出,頻道代理造成有線系統業者需買許多頻道,但其實民眾想看的可能不到10個頻道,但有線電視卻有100台,還要每月付100台的收視費。主管機關只要把電視產業的水平跟垂直整合切開,問題應該就可以解決一半,也就是系統商不能又是頻道商。假設某地區出現一家有線系統業者,沒有自己的頻道,會先瞭解當地民眾想要看什麼頻道,但現在是有線系統商與頻道商是同一集團,就會讓自己集團的頻道先上架。

報告指出,通傳會認為因頻道代理商並非廣電三法的監理對象,故該會於法無從管制頻道代理商。另該會訂定之「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已針對頻道代理商之登記、授權資訊揭露及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廣播電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的原則明確規範,目前仍在立法院審查中。

至於公平會能否介入調查,報告指出,公平會認為,根本之計仍應透過立法或修法改善。建議通傳會(NCC)訂出有線電視集團、衛星電視集團和頻道代理商關係之產業規則,才能開創有效的競爭環境。

公平會代表接受監委約詢時表示,有關整體產業結構之形塑及興革,應由NCC透過其主管法規之訂定或修正予以處理,例如明文禁止或限制MSO、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從事頻道代理業務等多益秘訣,才能有效改變有線電視產業之結構問題。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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